各大队,屈家岭大队,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管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荆门实际,支队印发了《荆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价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 年 9 月 28 日
荆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管,规范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监管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主要包括初次注册登记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机构。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备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场地、人员和设施设备,遵循依法检验、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统一监管的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信息复核、网上监督巡查、数据分析核查、业务抽查回访、实地明查暗访、公众媒体监督等方式实施量化评价。
第六条 每一个评价周期为 1 个季度,支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 评价范围包括检验机构的音视频监管设置、操作规范、资料及档案管理三个方面。第八条 评价分值评价得分实行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 100 分,其中音视频监管设置 20 分、操作规范 75 分、资料及档案管理 5 分。每项评价的分值为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九条 评分标准
(一)音视频监管设置评分标准:
1、按规定必须在业务受理区、外观检验区、上线检测区设置监控摄像头,少设置监控摄像头一个扣 5 分;监控摄像头损坏未报修及未向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扣 2 分;随意改动摄像头位置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2、监控图像必须清晰、真实,凡出现图像模糊、失真,每一个通道扣 1 分;
3、外观检验区、上线检测区的监控摄像,在工作时间未拍摄的,扣 2 分。
4、检验监管系统中无相应工位过程视频记录的,每车次扣2 分;检验过程视频不完整的,每车次扣 1 分;
5、音视频资料存储时间达不到 2 年要求的扣 5 分。
(二)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1、工作人员使用他人工号或权限办理业务的,每人次扣 10分;
2、上传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每车次扣 1 分;
3、上传的机动车外观、安全装置、工位照片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次扣 1 分;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车船使用税信息联网提取有效,无故让群众提供并上传纸质证明资料的,每车次扣 1分;
5、不按规定登录检验流水造成投诉或“非定检、临检”不按规定办结业务,造成异常流水退办的,每车次扣 10 分;
6、引车员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检验车型不符的,每人次扣 40 分;
7、授权签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在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时未认真审核检验记录或由他人代签的、上传“授权签字人检验记录审核过程”照片与签字人不符的,每起扣 40 分;
8、未在规定检验区域内进行外观检验的,每起扣 40 分;
9、未严格检验大中型客车、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小微型面包车等重点车型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空车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尺寸、侧后及前下部安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尾部标志板、轮胎规格及磨损程度、限速装置、安全带、应急出口、紧急切断装置、校车标识、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降低检验标准的,每车次扣 40 分;
10、使用非本车灭火器、三角警示牌、座椅、安全带、行驶记录仪等车辆构件设备进行检验(拍照)的,或有场内租借上述车辆构件设备行为的,每车次扣 40 分;
11、未按规定检验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驱动电动机)号存在明显打磨、凿改、挖补、垫片、焊接予以通过的,每车次扣 40 分;
(三)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1、遗失、损坏纸质档案材料的,每起扣 1 分;
2、业务档案资料未妥善保存或者存放不满规定检验周期的,每起扣 2 分;
3、未设有专用档案管理设备或场地,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专用库房挪作他用的,扣 2 分。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支队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4 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停止采信检验检测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二)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
(三)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四)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
(六)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支队将暂停采信检验检测数据 30 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非授权签字人、授权人资质逾期后在检测报告上签字;
(二)检验机构内及周边有非法中介强行拦车、拉客等扰民行为;
(三)影像资料、登记信息采集不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或证照管理不规范;
(四)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机两用”;
(五)被上级业务部门暗访检查通报或群众举报、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或者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但未达到取消检验资质情形;
(六)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骗取群众钱财;
(七)违法违规使用检验网络获取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并倒卖信息数据,或者泄露车主个人信息;
(八)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检验范围进行车辆检验;
(九)检验机构未落实先环检后安检,或者将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检验合格,将虚假环检报告上传远程审核系统的;
(十)初检率、复检率异常并存在违规检验或换站检验查实有责,以及有其他情形被上级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影响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
(十一)量化评价得分不足 50 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支队将暂停采信检验检测数据 20 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不认真核查行驶证真伪,为提供伪造、变造、失效等虚假证件的人员违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外检工作人员对不合格检验项目在智能查验终端(PDA)查验系统中不做判定;
(三)工作人员在检验过程中设置门槛,对群众冷硬横推,态度粗暴,被投诉或曝光,经查证属实;
(四)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当造成检验资料档案遗失;
(五)故意将车辆初检不合格,收取复检、调试费用;
(六)量化评价得分不足 60 分。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支队将暂停采信检验检测数据 10 天,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在检验过程中,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收费或穿着类似警服服装;
(二)对交警部门下发的通知、工作要求拒不执行;
(三)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检测报告审核签字及资料审核后上传,将不合格车辆检验信息资料上传到综合平台专网服务系统企图蒙混过关;
(四)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报告未履行审核签字职责,使用签字印章代替,或将其交给其他工作人员代替签字,并将检验合格报告上传到综合平台专网服务系统;
(五)对其他检验机构恶意诋毁、举报、投诉等被查实;
(六)聘用因有违规检验行为被其他检验机构辞退的人员;
(七)对先发后审车辆检验把关不严上传的资料被驳回超过三次,或不落实“放管服”先发后审要求;
(八)恶意预录入车辆信息,导致该车不能在其他检验机构正常检验检测;
(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辞退的人员;
(十)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业务,造成数据预警被通报查实 (网络设备故障除外);
(十一)未落实“交钥匙”服务和预约检验检测服务;
(十二)量化评价得分不足 70 分。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对先发后审车辆检验把关不严,造成车辆已签章后被检验审核中心驳回,导致检验结果无效,造成车主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被处罚、扣分等法律后果,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暂停采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数据期满前 3日内检验机构应将整改工作情况及恢复采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数据的申请提交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辖区车辆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采信检验检测数据时间,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23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