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朋友:
今年以来,为改善城区停车难现状,交警部门按照“应划尽划”的工作要求,在城区主干道、非机动车道以及公共通行的临时停车场(加油站)施划了大量的停车泊位,尽可能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但是,仍然有部分车主文明交通法规意识淡薄,车辆随意停靠,甚至违法停放。
为确保城区道路行车有序、停车规范,创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荆门交警温馨提示:
1、车辆要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停放时,要按车位内箭头指示方向停放,不得逆向停放、压线停放,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2、车辆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盲道违法停放;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私自摆放路障、锥筒或设置地锁,占为私用;
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交警部门对违停车辆将一律予以拖曳并依法处罚;对摆放路障、设置地锁的,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妨碍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荆门市公安局交通局警察支队
2019年11月22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